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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协议书

时间:2024-05-21 08:44:09
夫妻婚前协议书

夫妻婚前协议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夫妻婚前协议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夫妻婚前协议书1

女方:

身份证号:

男方:

身份证号

鉴于双方欲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正式登记结婚,实际缔结婚姻关系时间以结婚证书记载为准,现就部分与结婚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婚前财产

1.1 婚前财产指结婚婚姻关系缔结前双方即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票,债权,现金,存款,首饰,车辆,服装,家具,家用电器等。

1.2 双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续或消亡改变其性质,不因婚姻存续长短而改变其性质,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 双方约定,于年月日以前在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此,双方婚前财产的具体内容均以公证书记载为准,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未记载于公证书之财产,除有确切的相反证据,均应当推定为婚后财产。公证费用双方平均分担,如果一方毁婚,应当承担全部公证费用。

第二条 婚后财产

2.1 婚后财产指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所得;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2 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双方个人财产。

2.3 婚后财产所有权的确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财产所有权有登记的以登记为准,无登记的以占有为准。如果任何一方通过盗窃,涂改,抢夺,抢劫,诈骗等方式将应由另一方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双方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通过公证、公布、告知、在对外签署合同时在条款中注明等方式令尽可能多的公众了解到双方已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事实。因某一方债权人不知这一事实而主张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该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另一方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进行赔偿。

第三条 财产分割

3.1 如果出现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上述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不进行分割,但应当各自取回。

3.2 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如果出现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夫妻共同名义接受馈赠,合资购买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分割,到婚姻解除时还没有分割的,应当依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3.3 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是,协商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按份共有的财产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平均分割。实物可以分割的,实物分割,实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可能造成财产价值损失的,可以折价或变价后分割货币。

第四条 共同生活

4.1 双方缔结婚姻后选择地址为的住宅用房为共同生活所在地。该住房使用权系购买(租赁)所得,产权所有人为。上述住所地如需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就有关事宜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4.2 为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双方每月各给付元人民币进入共同生活基金,给付日期为双方各自发薪日(如发薪日不确定或不是每月一次,则为每月1日)。该基金由男方(或女方)管理,上述基金用于住所地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宽带上网费、电话费、住所地用餐所需费用以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共同生活基金支出的费用。每月由管理方制作开支明细表,每年由双方共同核算一次,如有赤字,则由双方按每人50%的比例出资补足,如有盈余则由双方平分,并根据盈亏情况协商次年每月给付的金额,但该金额应逐年上升并且不少于上一年实际支出的十二分之一。

4.3 明细表一式两份每月会签一次,双方各执一份,经会签的明细表视为双方对于生活费的给付和支取均无异议。经摧告无合理原因拒绝会签明细表的,视为已经会签。

4.4 双方承诺,无论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出现无住房或生活困难的情况,因此免除对方的扶助义务并且保证在婚姻存续期间每月按时按数支付约定的共同生活费。为保证实现本条款的承诺,双方父母将作为担保人,一旦任何一方出现无住房或生活困难或无力支付共同生活费的情况,该方父母将承担起排除这一情况的义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提供经济补助,代为支付共同生活费等措施。双方父母应当出具身份证明材料以证明合同双方父母身份并在本协议上签字同意该条 保证条款。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五条 子女

5.1 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不生育子女,不领养子女.为此双方应当做好必要的避孕措施,该避孕措施应由双方友好合作共同完成,并由男方承担最终责任.一旦女方意外受孕,男方应当支付女方流产费用,营养费,误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每次合计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但有事实证明该胎儿与男方无血缘关系的除外,并可根据6.2条 追究女方责任。

5.2 如因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可以在法律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生育或领养子女。该书面协议至少应当对以下事宜进行约定,生育或领养手续费用问题,抚养子女的费用问题,子女监护责任问题,发生离婚时子女抚养权问题,子女姓名确定权问题等。

第六条 忠实义务

6.1 双方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任何时候一方不得背叛对方,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违犯,按以下办法解决: 1、感情上,由忠诚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 2、经济上,不忠方不能分得家庭共同财产,不忠方个人财产亦归忠诚方所有。 3、子女抚养,忠诚方有优先决定权。 家庭暴力参照以上办法解决。

6.2 对于感情背叛的认定,违犯以下第1款时,理当属背叛。违犯第6.2、6.3、6.4款中任何一款,对方有提醒和督促改过的权利,同时违犯的,亦作背叛认定。

①与异性发生亲密关系。

②与异性关系暧昧。

③与异性接触频繁。

④与异性接触已造成不良影响,危及家庭稳定。

6.3 因工作需要的人员往来,朋友交往应公开透明,不得遮遮掩掩,互相隐瞒。

6.4 双方感情的遗留问题,应具有特殊性,一方的旧情人在非联系不可的情况下,须事前告知对方,对方有知情权,并征得对方同意方可,若违犯视同背叛性质。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7.2 本协议如需修改,双方需订立书面协议进行修改。

7.3 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此处隐藏6879个字……九条:双方结婚后均负有忠诚义务,应当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照顾对方。

第十条: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瞒着对方作出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第十一条:鉴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异,男方应当负责家庭中的体力活,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家务活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家务活时,另一方应当理解。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现工作调动等原因,一方需要离开家庭所在地时,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应当给予谅解。

第十四条: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过万元时,应当实现与另一方协商。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产生的债务由作出决定方承担,离婚时,此项债务作为作出决定放的个人债务,不得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十五条: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个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经济困难,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婚后,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有双方共同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均有义务从各自财产中支付,但时候有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补回。

第十七条:子女有权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均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双方均负有照顾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双方均负有照顾自己和对方父母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侮辱对方父母。

第二十条:照顾双方父母及亲友礼品馈赠,优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双方应当平等的对待双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高差别待遇。

第二十二条: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第二十三条:因一方身体原因,导致双方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时,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此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视为无过错方。

第二十四条: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二十五条: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应当承担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费用的一般,一方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主张。

第二十六条:离婚后,无论局域何种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发表对另一方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更不得做出影响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且无过错,若另一方坚持提出离婚,应当给予患病方充分的补偿,以保证患病方日后得到妥善的治疗。若日后补偿费用不足,提出离婚方仍然应当承担另一方治病费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时,患病方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因一方过错导致男女双方离婚时,过错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拿回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

第二十九条:过错方承诺,在离婚时另外给另一方一次性补偿_____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对于子女的归属,应当优先征求子女的意见,若子女决定跟随一方时,被跟随方不得拒绝,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若子女年龄小于十周岁,过错方应当优先听从另一方对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异议。无过错方在作出安排时,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若子女决定跟随无过错方,过错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_____%,但每月不得低于_____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四条:若子女决定跟随过错方,无过错方也同意,无过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_____%,但每月不得低于_____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五条:子女在男女双方离婚后,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学等原因而需要较大费用时,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若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另一方应当及时支付,但事后另一方应当偿还,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无论女子跟随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视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孩子的学习和被跟随方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视为双方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但一方能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夫妻婚前协议书15

 甲方(男方):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相识后,自愿结成夫妻。在任何一方故世、再次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前,双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义务做出预先陈述:双方已经充分知晓且明了本协议内容,签署本协议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本协议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男方的以下要求订立本协议;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经双方充分考虑并协商,订立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

1、男方所住房产女方可以入住,但没有买卖权和继承权。双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婚后所有权不变,仍为各自财产。婚前个人债务由各自偿还。

2、当甲、乙双方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因此双方同各自子女的赡养关系不变。有病时费用和护理由各方儿女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和护理费)。

3、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由各子女继承,双方故世后,各自子女对各自父母后事的处理权利不变,由各子女为自己老人送终。

二、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前述第一条一款约定之外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双方承诺,再婚关系建立后,非经对方同意或为对方利益,不得自行设置债务,否则,应视为一方自己的债务,另一方无义务连带偿还。

三、日常开支

双方婚姻关系建立后,应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用于日常开支;日常大件消费品开支(单件或单次开支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处置。

四、关于女方住房的特别约定

双方婚姻关系建立后,共同居住用房由男方提供,如果男方先于女方故世,由男方子女对该房屋全部继承;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关于各自财产的部分约定,可以视为对自己遗产的处置,在双方没有新的遗嘱处分其财产前,本协议关于各自财产的部分约定内容可以视为遗嘱。

五、其他约定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吉林省洮南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男方):__________ 甲方儿女: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 乙方儿女: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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